交通时间表

个人道路运输的运输法规 - 根据第 1 号法案制定的出租车服务56/2012 学院。关于道路运输,第 1 号法案8/2009 学院。关于道路交通,法案号。 40/1964 上校。民法典

一、介绍性规定

  1. 本运输订单规定了 Chauffeur Service s.r.o. 作为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出租车服务运输合同所必需的运输条件/以下简称“运输订单”/。
  2. 运输时间表自创建并在承运商网站 www.chauffeurservice.sk 上发布之日起生效。承运人门户网站上的公告及其发布后,其内容成为每份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并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本运输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服务,是指出租汽车服务车辆按照客运合同将散客或者团体旅客运送至目的地的客运经营活动。承运人提供个人运输,但没有固定站点。
  4. 本运输条例所称承运人,是指自特许经营权生效之日起提供个人道路运输——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授权其向旅客及其行李提供运输服务以及以旅客运输为基础的相关服务。合同。

 

二.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有特别义务

  1. 根据交通法规经营出租车服务中的个人道路运输。
  2. 确保在其门户网站 www.chauffeurservice.sk 以及公司场所的显眼位置发布并提供最新版本的运输法规。
  3. 按照预先约定的运输价格运送乘客,并在运输完成后,通过电子方式或在车内打印付款凭证向乘客出具付款凭证。
  4. 关心旅客运输及其行李运输的安全、舒适、平安。
  5. 拥有适当的出租车强制合同保险和意外保险。如果座位意外保险不属于意外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也必须单独投保。
  6. 如果第三方承运人根据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在出租车服务中提供个人道路运输,则本运输法规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该第三方承运人。

 

三.车辆

出租车服务车辆只能是以下车辆:

  1. 经技术检验和排放控制,适合运行,
  2. 它至少有三个通往驾驶室和乘客室的入口门,
  3. 根据登记证书,该车辆被批准用于运输至少 4 人、最多 9 人(包括驾驶员)以及用于运输不动乘客的车辆,
  4. 承保对乘客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
  5. 当其完全装满车辆总重量时,它允许运输至少 50 公斤的旅行行李,或者行李舱或货舱的容积至少为 375 立方米。

 

四.活动表现

承运人负有运输法规范围内的运输义务。

  1. 承运商通过订购服务、电话调度、通过承运商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电子邮件、通过承运商门户网站上的表格或基于合同提供乘客运输。车辆驾驶员确保其设备正确、及时,并有义务按照调度员的指示从预先约定的地点运送乘客。运输目的地是提前确定的,并且只有在乘客和司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在运输过程中进行额外更改,包括更改运输价格。
  2. 如果乘客提前提出要求,预先约定的交通价格可能会因在目的地等待而受到影响,具体取决于司机在目的地等待乘客的时间。即使在运输发生之前,承运人也有权根据预付款发票向客户要求预付高达 100% 的运输协议价格。
  3. 运输按照最短路线并考虑交通情况依法进行。与旅客签订运输合同后,经签订运输合同的旅客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同意或者出租车服务提供者调度员建议,方可搭载另一名旅客沿同一路线运输。
  4. 订购出租车服务车辆时,客户有义务注明
    • 客户的公司或被运送人员的姓名,
    • 被运送人员的出发地和目的地,
    • 运送人数,
    • 所需车辆类型,
    • 订购方的电话联系方式或被运送人员的联系方式,
    • 行李数量,
    • 如果他还需要回程交通,请注明在目的地的大致等待时间,
    • 其他特殊运输要求。
  5. 运输过程中,乘客不得在出租车服务车辆内吸烟。前排乘客不得携带手提行李、报纸、地图或其他可能限制出租车司机视线的物品。
  6. 乘客舱内仅可运输乘客的手提行李。
  7. 订购运输时,客户必须通知出租车服务调度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超大旅行行李的运输,例如拐杖、手杖、婴儿车、笼子、包裹、滑雪板、雪橇和其他可能被运输的物品。当客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对驾驶员或乘客突发危险时,只有在行李厢容积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行李厢内运输。
  8. 行李和其他物品仅由出租车服务车辆的驾驶员装卸、放置或固定。
  9. 在出租车服务车辆中,必须在为此目的预留的地点运送人员,但不得超过车辆允许的有用重量,而运送的人数不得高于表中列出的地点数量(包括驾驶员)车辆登记证。
  10. 驾驶员旁边的前排座位上只能运载一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法规允许运载的乘客,出租车服务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带车辆配备的,否则造成的损坏由承运人负责。
  11. 运输完成后,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向乘客出具付款凭证(如果不是发票付款的行程),付款凭证主要包括:
    • 文件编号,
    • 一个约会,
    • 运输商的企业名称、IČO 公司的企业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增值税号、
    • 乘客使用的服务的商品名称
    • 已付车费

 

V. 人员运输合同、组成、内容

  1. 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根据《民法典》第 760 条至第 764 条签订的人员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产生的。
  2. 客户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乘客签订人员运输合同:
    • 在其运作中
    • 通过派遣
    • 通过电子邮件
    • 书面合同
    • 在其总部
    • 通过口头合同,而口头订立的运输合同是根据乘客的指令订立的,乘客明确表示他想订立运输合同,目的是运输到指定地点,从而也同意承运商执行乘客运输的价格,承运商将提前通知他。
  3. 在进行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之前,乘客有权熟悉出租车服务的有效价格表。
  4. 运输完成后,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向乘客提供付款证明(如果不是发票付款的行程),其中主要包含根据第 1 条规定的数据。第四段。 11 运输单。
  5. 通过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按照运输法规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将旅客妥善、准时地运送至目的地。
  6. 出租汽车司机可以拒绝签订运输合同,并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七、运输顺序。
  7. 在签订运输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运输法规的条件进行运输,乘客有义务按照出租车服务价目表支付规定的费用,可以通过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支付。终端,或在开具指定期限的发票后。拒绝支付车费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乘客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法律规定的延误利息,或者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事先约定的延误利息。

 

六.运输合同的终止

  1. 如果客户不遵守运输合同的条件或运输法规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撤销已签订的运输合同。
  2. 出租汽车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运输合同:
    • 乘客不顾司机警告,在出租车服务车内吸烟
    • 前排座椅上放置手提行李、报纸、地图或任何其他可能限制驾驶员视野或危及出租车服务车辆驾驶的物品
    • 否则危害其安全、污染车辆内部、无故改变运输路线和目的地
    • 否则会引起对驾驶员或其他乘客的安全、健康和生命的担忧。
  3. 如果承运人或出租车司机违反合同条款或运输法规条款,乘客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运输合同。

 

七.拒绝运输和处理发现的物品

  1. 准备运输的出租车服务车辆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运输,如果:
    • 运输时间、目的地、运输路线或其他情况导致驾驶员担心其健康、运输或出租车服务车辆的安全
    • 道路的技术条件和通透性或运输路线上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顺畅性不允许驾驶员这样做,特别是由于天气影响、道路损坏或交通事故
    • 乘客明显受到酒精或其他成瘾物质的影响,出租车服务车辆存在污染或损坏的风险,或在运输过程中骚扰司机
    • 这不允许乘客的行为,特别是当他有攻击性或携带武器时,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司机担心他的健康、运输和出租车服务车辆的安全
    • 乘客携带的行李因其数量、尺寸、重量或形状而无法立即运输,或可能损坏或污染出租车服务车辆
    • 如果乘客有兴趣运输因其尺寸、数量或行为而无法在乘客舱或行李舱中运输的动物
  2. 出租车司机如果在出租车服务车辆上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有义务将其交给失主。如果所发现物品的主人不明,或者在发现当天没有登记,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将物品交给出租车服务调度处或警方。
  3. 如果物品丢失或遗忘在出租车公司车内的人提出申请,并且其索赔的可信度没有疑问,他将亲自发放物品。
  4. 发现者有权报销必要费用。

 

八.责任

  1. 根据第 763 条。民法典第 2 条。
  2. 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旅客无故延误或者未能按时运输的,承运人有义务赔偿旅客因未按时运输而造成的损失,如下:
    • 延误补偿将通过已付票价的比例折扣来解决,
    • 未能进行运输的赔偿将从损害赔偿责任中处理,
    • 或者合同中书面约定的其他形式。
  3. 如果承运人证明其已尽一切努力仍无法阻止损害,则免除其责任

 

九.索赔、投诉、赔偿

  1. 乘客或被授权对运输提出投诉的人应在运输执行后 30 天内立即向承运商提出投诉,不得无故拖延。乘客有权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获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
  2. 旅客有权通过以下方式投诉运输缺陷:
    • 通过将索赔发送至承运人的电子邮件。
    • 通过向承运人的地址提交书面投诉。
  3. 在投诉中,有权人必须明确其要求并简要说明其理由。此外,他必须附上证明其索赔合法性的文件,以及证明运输完成的文件(支付运输赔偿金),
  4. 如果索赔未提供全部所需信息,承运人将立即要求索赔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未在规定期限(不超过7日)内完成并发送投诉的,视为未提出。
  5. 如果乘客或有权提出有关运输的投诉的人,必须在投诉相关事实后 7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交投诉,不得无故拖延。
  6. 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对其健康、与其共同运输的行李、随身携带的物品造成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第 10 号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40/1964 上校。关于因运输工具操作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的民法典(第 427 至 431 条)。
  7. 如果涉及健康损害赔偿权,或与乘客一起运输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赔偿权;可以通过法院行使这项权利。
  8. 如果受益人要求健康和财产损失,或者因盗窃或财产损失造成的损失,他将根据《民法典》第 106 条进行索赔。
  9. 旅客随运的行李或者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生损坏要求赔偿的权利,旅客有义务首先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损坏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自 15 天内,受害人得知损害情况以及责任人后。
  10. 有关运输法规义务履行情况以及承运人根据本条进行处理的投诉和投诉可由斯洛伐克贸易检验局进行审查。

 

十、异常事件

  1. 出租车服务执行个人运输过程中的异常事件(以下简称“异常事件”)被视为:
    • 涉及的士服务车辆的交通意外或他是交通意外的目击者
    • 车辆火灾
    • 乘客或其他人发生事故或突发疾病
  2. 在紧急情况下,出租车服务车辆的驾驶员主要有义务:
    • 立即停车
    • 采取必要措施拯救受到特殊事件威胁的乘客和财产
    • 根据伤者的能力和可能性为伤者提供必要的急救,并立即寻求专业医疗救助
    • 采取适当措施,使道路交通安全不受到威胁并使其恢复
    • 告知承运人这一事实
  3. 如果在特殊事件期间有人受伤或死亡、道路被损坏或一般有用的设施被损坏,出租车司机有义务:
    • 立即向警方报告紧急情况
    • 避免采取不利于特别事件调查的行动
    • 留在该地点直至警察到达,或在提供或召唤帮助后或在宣布紧急情况后立即返回该地点
    • 写一份关于事故的报告(如果他参与其中)
    • 将此事实告知承运人。

 

十一.最后条款

  1. 本运输规则是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和旅客有权通过书面协议调整与运输规则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 旅客通过签订运输协议,声明承运人已使其熟悉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运输条例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 承运人保留更改或更改的权利取消运输规定,同时立即在承运商的营业地点和承运商的门户网站 www.chauffeurservice.sk 上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乘客变更情况,并注明这些变更的生效日期。运输令不早于发布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生效。
  4. 如果旅客不同意运输规定的变更,则有义务在新运输规定生效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同意意见。
  5. 如果承运人和乘客没有其他协议,他们有权终止相互的义务并解决相互的索赔。如果旅客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承运人不同意运输规定的变更,则视为其同意变更并接受承运人的要约,旅客受变更后的运输法规自变更生效之日起执行。
  6. 只有通过乘客和承运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才能排除本运输规定或其部分的适用性。
  7. 本运输规定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获得承运人唯一合作伙伴批准,并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8. 本运输条例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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